为盗废品油料,甘为“卧底”伙同他人窃取油料。2008年8月27日,钦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前、陈明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李前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被告人李前是钦南区人,2007年11月13日,他在钦州港区看到了钦州港某有限公司内的油桶,认为是废品油料,便产生通过在该公司担任保安队长的被告人陈明放行的便利,将存放在公司空地内油料拉走占为己有的念头。同月17日20时许,李前电话联系陈明到钦州港中山公园附近见面后,将到钦州港某有限公司内拉“废油”的事告知,要求安排保安放行,并答应事成后按每桶给付陈明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陈明见有利可图,遂答应伺机配合李前行动。当晚,李前通过李裕雇请了黄三驾驶的一辆大货车,其另再雇请两辆面包车和9个搬运工人。时至18日凌晨2时许,陈明在得知李前雇请的货车和搬运工到达钦州港某有限公司后,便用电话指示保安员韦斯让李前进出钦州港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前进入该公司后即要求雇请的工人将存放在公司临海大门的右侧空地上的63桶(罐装)工业油品搬运上大货车后驶离该公司。被告人李前得手后,将盗得的63桶油品卸放于钦北区大垌镇鹰山(地名)一养鸡场附近的空地处收藏。当天下午,李前给付陈明人民币1万元。公安机关破案后已将追回被盗的63桶工业油品归还了钦州港某有限公司。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63桶工业油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3956.7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前因慑于法律的威严,于2007年12月21日主动到公安局果子山边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认了他伙同陈明共同盗窃钦州港某有限公司的油品的犯罪事实。
审理此案后,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前、陈明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共同商量并相互配合实施了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钦州港某有限公司的油品拉走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前作案后,因慑于法律的威严,于2007年12月21日14时许主动到钦州市公安局果子山边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地供认了他事先与陈明预谋盗窃钦州港某有限公司存放在公司内的油料并共同实施盗窃的罪行,虽然其在庭审中辩解称其拉走的是废品油,不懂得其是犯罪,但是被告人李前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表现,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有关自首的构成要素,应认定为自首。
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判决被告人李前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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